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3-20阅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破产法》明文禁止债务人个别清偿,并规定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裁判规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个别清偿的行为无效。

  案例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耀鹏房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重庆科航建筑工程公司、向某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4民初309号】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必须停止对债权人的清偿,否则为无效行为。本案中,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耀鹏公司以150平米的房屋产权抵偿债务179万元,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个别债务的,属于个别清偿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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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天津市龙鑫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刘某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津0114民初2156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龙鑫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龙鑫汇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后因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龙鑫汇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以转账形式多次向被告还款80630元,该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

  案例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7193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裁定受理对龙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龙舜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的过程中,向金邦公司清偿材料款624000元。故龙舜公司的该清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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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定要及时接管债务人的公章、证照、财产等物品,并与相关人员办理相关的接管手续,以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受理后被接管前的这一段窗口期,集中个别对外清偿债务;另外,在发现债务人有个别清偿后,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二、对债务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务必要禁止个别清偿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讲,在知晓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慎重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该条规定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若此时发生债务个别清偿,将破坏破产债权平等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据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必须停止对债权人的清偿,否则为无效行为。
 

撰稿:陈淑红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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