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之间债务的划分原则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2-24阅读:

  随着中国的发展,经济实力越发雄厚,很多公司和企业都陆续的的开门大吉,很多公司或企业的发展也蒸蒸日上,但是由于某些突发情况和不可抗力的发生,也有很多公司或企业会出现资金链的断裂。例如此次突然爆发的冠状病毒,很多公司无力支付高额的租金以及其他经济消耗导致资不抵债。公司经营不善而所亏欠的相关债务是否由法人或股东承担?想要明了这个问题,公司和企业这两个概念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作为主体以全部资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以股东的认缴资金额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其他则由公司承担其全部债务。

  独资公司: 也称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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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是一个完整个体,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完全独立的,除去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应负责任外,公司的债务全部由公司这个完整个体来承担。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起人则应全部承担企业的负债,也独自处理公司的利润收益。

  因为此期间受到疫情的影响,受种种因素影响,多家公司或企业面临商业困境,此时会威胁到很多劳动者的利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下期为您讲述相关法律知识。
 

撰稿:李  想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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