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前手间发生票据返还纠纷 能对已背书转让的票据冻结止付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2-21阅读:

  裁判要旨:

  电子商业汇票的前手之间发生票据返还纠纷,不得对已背书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进行冻结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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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一、中船重工公司开出收款人为洛阳鹏起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洛阳鹏起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伊普公司,后又经三手转让后,由云沐国际公司背书受让。

  二、洛阳鹏起公司起诉伊普公司返还票据一案被洛龙法院受理。洛阳鹏起公司向洛龙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事项为:对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兑付款,并出具保全作为担保。

  三、洛龙法院裁定冻结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龙法院作出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中船重工公司协助暂停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送达至中船重工公司。

  四、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向洛龙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洛龙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保全措施。洛龙法院审查后认为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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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本案中,涉案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云沐国际公司,因其前手洛阳鹏起公司与伊普公司发生票据返还纠纷,法院依申请对该票据作出查封,并对付款人中船重工公司发出暂停付款的执行协助通知,云沐国际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云沐国际公司是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法院作出的暂停支付的执行行为与云沐国际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云沐国际公司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予受理。

  由于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中,仅裁定冻结伊普公司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为伊普公司,因而,法院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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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本案例需要提醒的是:

  1.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标的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提出的异议。本案中,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汇票不应当作为保全财产,向法院提出的是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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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已经通过背书转让至云沐国际公司名下,前手伊普公司已非票据权利人,法院对伊普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时查封了由云沐国际公司合法持有的票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为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法院不得对已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冻结止付。

  3. 实践中经常发生伪造、变造签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的情形。公安机关向承兑行出具冻结止付通知,票据经流转后,合法持票人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拒绝付款,因而产生权利冲突。对于票据被冻结止付后,票据权利人能否主张权利,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公安机关冻结票据,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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