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死债烂”,意思是如果债务人去世了,那么他所负担的债务真的就不用清偿了。现行法律真的是这么规定的吗?本文通过《人民法院报》刊载过的一篇案例为大家解读有关法律规定。
2018年1月25日,文某兴在屏山县中都镇“农夫之家”饭店向谌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谌某现金肆万元,一年归还,利息每季度付750元……见证人罗某富、舒某州”。
2018年3月中旬,文某兴意外身故。其儿子文甲于2018年3月19日向屏山县公安局中都镇派出所申报文某兴居民死亡户籍注销。
2019年3月21日,谌某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兴的妻子唐某、儿子文甲、女儿文乙在继承文某兴遗产价值限额范围内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当庭陈述其在农商行中都支行取款现金40000元,在银行柜台交给文某兴,之后在中都“农夫之家”饭店由文某兴亲笔书写借条等情形与原告谌某举证的借条、四川农商行中都支行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与文某兴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唐某、文甲、文乙的继承权从文某兴意外死亡后开始,原告谌某在与文某兴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要求其继承人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在继承文某兴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案涉债务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符合继承法规定,予以支持。三被告以文某兴生前并无任何财产和遗产予以抗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以及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三被告在继承文某兴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文某兴向原告谌某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000元,本息共计43000元。
通过本案例需要告诉大家的是:
已经结婚的人死后所欠债务并不必然的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本条规定可知夫妻共同债务不因配偶一方去世而消灭,活着的一方仍要清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其次,留有遗产的债务人所欠的债务要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价值内偿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综上,债务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其所承担的债务必然消灭,在此提醒债务人们不要为了躲债而有轻生的念头,活着才会有无限的希望;另外,提醒债权人,即使债务人去世也不意味着这笔债权就灭失了,你可以向其继承人(如果遗产被继承)或者配偶(如果是共同债务)主张权利。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免费预约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