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职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少公司都实行“末位淘汰”制。相传,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创建的活力曲线,也叫 10%淘汰率法则。各级经理每年度都要对自己部门员工进行严格评估,产生 10%的 C类落后员工,表现最差的员工必须离职。它使员工有一种不努力工作就会被淘汰的紧迫感与压力,从而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它也因过于残酷、有损人格尊严和阻碍团队合作等被诟病。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公司以“末位淘汰”开除员工,合法吗?员工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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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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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企业在实施“末位淘汰”前,首先应先征求员工意见,提前公示考核内容,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就考核,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对业绩考核为末位、经过培训或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走正常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是,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总有一个人会排在末位——这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如果直接就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
撰稿:刘 洋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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