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实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法院审理农民工讨薪纠纷案件时,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文来加以评判,根据具体情形判断适用最合理的条文以作裁决。今年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且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从工资来源、工资安全,到发放主体、工资收款主体、监督主体等都进行明确,形成系统,从各个环节对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发放给予了保障,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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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此《条例》,可谓“干货”十足,撇开简单的条款罗列,以下是我们为你找出的亮点和重点:
1. 关于《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相较以往的通俗理解,对农民工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也就是将更多从事物流、外卖等新兴行业的群体纳入保护范围。
2. 用人单位须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以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比如,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3.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这一“兜底”条款,既保证了农民工可以拿到工资,同时也一定程度将诉讼的负累转移给政府部门,为农民工减轻了负担。
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以解决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此前的规定是2年,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可以申请追偿3年内的工资而不是2年内的。
5.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前农民工要讨薪,常常要先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囿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往往难以提交该类证据。此次《条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极大减少了农民工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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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还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专款专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避免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总包代发
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实名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如果发生欠薪,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
不难看出,国家在治理农民欠薪问题上下了大决心和用了大力度,随着新冠病毒疫情的好转,建设工程行业将迎来复工潮,这部保护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来得正是时候。
撰稿:刘 洋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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