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部官网公布的《外国人永久居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激起了强烈的网络讨论风波。其中有一些声音是良性的有建设性的,而另外一些声音则有失客观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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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的永居条例,从法律效力层级上划分,属于行政法规,由中央政府制定,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本次司法部网站按照法定程序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所要求的依法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民众参与,也体现了立法程序的民主。
网上有一些声音质疑为什么不是人大立法,而是政府立法,是不是政府的乱作为?关于这一点,《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根据我国的特有国情,一开始就由人大立法,后面遇到新问题,对法律修改,程序繁琐,不利于法律的稳定,先由政府立法,快捷高效,而永久居住的管理工作都是通过政府行政权力来完成的,由政府主导本次立法,可以说是专人专事,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同时也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以后条件成熟,人大还可以出台效力更高的法律,到时候公民还可以再提意见,进一步完善法律。对于普通公民,需要做的就是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踊跃提意见,一起完善条例。
对于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争议较大得有第十一条中的第四款: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看到“其他”二字,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后门条款,其实不能只看到“其他”,还要看到前面的“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限定语,这个突出贡献是要跟前三款具备同等性的。即使条例公布实施了,如果有不合适的条款,公民还可以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监督行政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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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决定通过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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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的立法背景,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经贸往来的密切,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长期工作居住,并且对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因为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对他们的管理就变得于法无据,给社会管理造成障碍,从另一层面来说本次立法也是对已经存在的问题的集中回应,是立法跟上现实的需要。
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对国家社会有益的治理模式。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来,但若对条文断章取义,摆弄语言技巧,制造社会敏感点,煽动情绪,引发混乱,从而乱中取利的行为则是要坚决反对的。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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