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疫情不仅给我们个人带来了沉重打击,给大部分企业也造成了严重冲击,前段时间爆红网络的段子也映射了这点,段子是这么说的:
通知:假期延迟到2.2
通知:假期延迟到2.10
通知:假期延迟到2.17
通知:公司没有了,不用回来了”
在这场疫情中,确实有一批中小企业没能挺过去,倒在了复工之前。另一部分逃脱倒闭结局的企业虽然陆续迎来了复工的日子,但这场疫情对他们的生产经营也造成了重创。于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摆在了眼前——企业难以为继,是否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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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见,虽然人社部发布的《通知》要求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但在企业确实难以为继的时候,也并未完全禁止企业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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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虽然未被完全禁止,但企业并不能随心所欲想裁谁就裁谁。
首先,有些员工不能裁。这些员工包括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等。
其次,有些员工不能现在裁。这些员工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本次在隔离治疗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就属于这一类。当然,也有的员工患病属于工伤,应严格按照政府下发的各项文件判断;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等。
此外,根据人社厅下发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工作报酬,暂时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最后,还有些员工应优先留用。这些员工包括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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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需要所有人和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现结合法律、政府下发的文件和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1、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支付经济补偿。
3、企业裁员应当注意程序问题。经济性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4、企业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撰稿:冯 昱
类型:原 创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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