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中小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带来的冲击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2-12阅读:

  春节期间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型肺炎带给我们的冲击不仅是心理上的恐慌和身体上的病痛,这场疫情还给全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庆幸的是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疫情态势渐渐得以缓解,虽然每天新增人数依然破千,但是治愈人数也远超往日,疫苗、医疗物资等等也渐渐有了转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打赢这场战“疫”。

  其实,新肺炎的扩散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也很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对旅游业来说,损失可能近5500亿,按照2019年春节期间旅游收入5139亿为基数计算,如果按照正常8%的增长速度;2020年春节,全国旅游收入将突破5500亿。由于疫情管控的需要,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实行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全国旅游业基本关停,5500亿也灰飞烟灭。当然,为了控制疫情和人民的健康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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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电影业来说,如果按照2019年春节档电影总票房59亿元来计算,多家预测机构预计2020年春节票房数字为70亿。而随着疫情的严重,《夺冠》《唐探三》等热门电影撤档,这永远只能是个数字了。

  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在此不一一论述,诸多杂志皆有相关报道,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虽然这次疫情来势汹汹,但是相比2003年来说,我国的医疗水平和经济实力及韧性已经得到了长足进步,SARS肆虐时我国还是以劳动密集型的第二产业为主,现在我们的制造业大多已经实现了半自动化甚至是自动化,机器代替了大量人力,所以复工后的产能恢复速度会较之前迅速很多,而且现在我们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很多企业可以线上办公,这些都缓解了疫情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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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中小企业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带来的冲击?

  第一、密切关注和合理利用疫情期间金融信贷政策,保障企业资金流稳定。资金流是企业得以正常运转的血液,但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资金流可能因停产停业而受到严重影响。

  为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金融机构也在近期制定了相应的金融扶持政策。

  为此,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疫情期间的金融信贷政策,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及时向金融机构报送企业经营财务、产销状况、资金缺口等情况,争取授信倾斜,同时,对于企业已近贷款期满的资金,争取展期,以保障资金流充足稳定,使企业能顺利度过疫情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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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稳定客户,并积极梳理和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况,开源节流。中小企业应积极、认真的梳理和分析企业的现况,从稳定客户、降低成本费用、创新营销模式等众多方面,争取开源节流。

  稳定客户是很重要的,针对特殊的疫情时期,加强与客户的交流沟通,争取获得理解和支持,同时,迅速做出应对方案,推出客户认可的服务措施。因地制宜,适时创新适应疫情期间的营销和服务的新模式,开辟新渠道,尽可能降低疫情带来的市场营销的负面影响。

  除可能的外部资金支持外,一方面,企业应控制所有非必须的现金支出,尽可能争取较长的应付账款的支付周期,适当拉长支付时间。另一方面,控制成本和费用,系统梳理成本结构,和供应商积极沟通,争取支持,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系统梳理费用结构,能砍掉的费用尽量砍掉,能减少的费用尽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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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稳定员工,妥善管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防范用工纠纷。受疫情的影响,企业可能会出现员工被隔离、被确诊治疗,不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等情况。此时企业应做好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避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来法律风险,同时也维护好企业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疫情期间的用工问题给出明确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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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其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第四、落实政府管理要求,合理制定复工复产计划。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随着疫情的态势,各地也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规定了最早复工时间。

  国家出台上述政策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企业若非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合理制定复工复产计划。同时,根据企业实际,适度调整2020年工作规划和发展策略,制定应对措施,尤其是对于物资采购、市场销售和人才需求等企业运营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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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做好复工疫情防控,保障员工工作安全。此次疫情预计会持续数月,企业应做好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做好员工的防护准备,避免因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建议企业在复工后,做好员工疫情排查工作。为员工提供口罩、手套、测温仪器、消毒药水等防护物资,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预防疾病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疫情防护知识,并畅通与地方政府和医院的沟通渠道,防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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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对于交易合同契约,合理利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减轻相关的合同责任或解除合同。为应对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纷纷要求企业停产停业,员工延期复工,疫情严重的地区更是采取了交通管制等措施。这可能导致企业供应链中断、生产线中断,面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违约索赔的窘境。

  这种情况下可以合理利用“不可抗力免责”及“情势变更”规则。对于因疫情影响或因防治疫情的行政措施的影响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企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暂不构成不可抗力因素,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可认为产生了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企业可按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善意使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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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密切关注政府减税减费等优惠政策,申请稳定岗位补贴,缓解经营困难。面对疫情,众多学者和专家在呼吁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税收、租金、社保等方面的减免、退还或补贴等政策支持,预计国家和地方政府会适时推出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及时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减免优惠申请,以缓解经营困难。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在满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两个条件时,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定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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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不能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避免因此导致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北京、河北等各地都有类似的处罚案例,例如北京一家药店哄抬物价被处罚了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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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关注诉讼时效届满风险,做好疫情期间的权益维护。按《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否则债权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疫情防控需要,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疫情严重的地区甚至会延长至2月中旬。假期的延长会对诉讼活动造成影响,企业应避免在此期间不能及时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债权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据此,企业应当做好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全面梳理未起诉债权的到期情况。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应在本次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为进一步降低诉讼时效届满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还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寄送催款函、发布公告、电话催收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做好诉讼时效中断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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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做好在诉案件管理,及时与法院沟通期间顺延事宜。对于在诉的争议纠纷案件,受春节假期的延长及疫情防控管制措施的影响,企业涉诉案件可能会因此错过上诉期、诉讼费缴纳期、举证期等诉讼期间,或延误开庭时间,造成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虑到申请顺延期限须经法院同意,为便于法院的工作安排,保障企业的利益,在涉诉案件可能产生耽误期限的事由时,企业应尽可能地提前与法院沟通延期事宜,减少申请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同时,各地法院也适时推出了疫情期间的诉讼案件管理规定,企业应密切重点关注。

  以上就是本文对中下企业疫情防控下的一些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勤洗手,戴口罩,不信谣,不传谣,众志成城,打好这场疫情攻坚战。
 

撰稿:冯  昱
类型:原  创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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