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股权制度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以阿里巴巴和万科为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0-23阅读:

  任何一个企业不断壮大的过程都需要面临的融资,然而股权融资必将伴随着创始人的股权稀释,创始人丢失对企业控制权的风险随之增加,创始企业的优势也将丧失,例如:俏江南、雷士照明等。针对这个问题,就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做好股权制度设计保障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不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本文将从阿里巴巴和万科股权制度设计来分析如何通过股权制度来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人合性特征凸显。虽然阿里巴巴也规定新加入的合伙人必须拥有公司一定股份,但目的主要是将合伙人的来源限制在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权的高管中,本质是增强制度人合性的一种措施。

  具体而言,万科、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均为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对传统“合伙”特点的吸纳。而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必将分离,两者分离所形成的资合性虽然是企业不断获得外来资本、扩大商业版图的必经途径,但却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的懈怠,最终影响企业利益。万科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既保证企业拥有资合性特征带来的商业利益,又能够使核心管理层像“合伙”一样紧密团结。

  2. 均依附于公司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商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身份,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3. 均不需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在传统的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出资人的最大特征就是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因为持股计划和项目跟投两项措施,使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变化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联系起来,但合伙人并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均不注重合伙人股东地位,

  而强调其经营者身份。传统的合伙人无论是金钱、劳务或技术出资,都以出资为结合的起点,并以按出资额分享收益为结合的目的,合伙人的股东地位在合伙组织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万科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不同点

  1.对商法传统“合伙”制度借鉴的侧重点不同

  万科主要借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万科的合伙人持股计划和事业跟投计划具有一项共同功能,即通过这两项计划将合伙人的损益直接与股东损益联系起来,从而达到管理层与股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效果。阿里巴巴侧重借鉴传统“合伙”的人合性特征。

  2. 是否突破“同股同权”原则

  “同股同权”指同一类型的股份应当享有同样权利,该制度规定于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所践行。万科的合伙人制度规定在该原则范围之内,合伙人与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具有同等表决权。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却突破了该原则的限制。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通过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所享有的权利,已远远超过在“同股同权”原则下其股权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3. 对控制权保护的实现方式不同

  由于万科的合伙人制度以“同股同权”原则为前提,因此管理层只能利用合伙人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以提高自身的持股比例,从而通过蜕变为大股东的方式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对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护很直接,其赋予合伙人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的规定,使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无需考虑股权比例因素及大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虽然从字面上看,提名权并非决定权,董事的最终决定仍需受到股东投票的影响,但合伙人可以在董事候选人未获通过的情况下指定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继续提名新董事——这一规定实质上保证了合伙人对半数以上董事的控制力不仅仅是提名权,而是决定权。

  四、启示

  1. 万科:增持股票方式无法有力保障创始人的企业控制权在股权集中的公司,通过增持股票保持企业控制权需要巨额资金,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在股权分散的公司,通过增持股票保持企业控制权所需资金相对较少,尚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股权分散的公司也是恶意收购

  者入侵的重灾区。恶意收购者有备而来,并通常会使用杠杆使资金更加强大,目的直指企业第一股东身份。所以,即使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已经具有了一席之地,为

  防止资本“野蛮人”的入侵,仍需不断加入资金,企业规模越大,所需资金就越多。

  2. 阿里巴巴:突破“同股同权”

  原则是创始人保持控制权的有效途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通过突破“同股同权”原则,使创始人即使在所占股份较少的情况下,也能始终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能够有效地避免恶意收购,保证新入场的资本均支持创始人及其团队的经营权,维持公司运营方针的连续性。

  主要参考文献

  辛全刚,杨东红.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回归与改进.当代经济,2017(5).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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