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黄渤酒庄”不是黄渤的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1-21阅读:

  提起黄渤我们一般都会想起他在银屏上高超的演技和幽默的风格,那么如果听到“黄渤酒庄”,你会不会以为黄渤跟赵薇一样也做起了酒庄生意呢?其实“黄渤酒庄”跟黄渤并没有什么关系,这“黄渤酒庄”也不是黄渤的酒庄。为此,2018年7月5日,黄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但是,商标的申请者王某对此不服,便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渤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申请注册的“黄渤酒庄”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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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渤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黄渤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前已被“果酒(含酒精)”等商品的相关公众所熟知。本案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黄渤酒庄”组成,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系出自黄渤的酒庄或与黄渤存在特定联系。尤其是原告与黄渤的户籍地同处山东省,其在2017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对黄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黄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损害了黄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有关“黄渤”系“黄渤海”简称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争议商标未造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权的抗辩事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其实,明星姓名屡遭抢注的案例层出不穷,比如“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案”、“张亮诉张亮麻辣烫案”等等,还有更早的林志玲、刘德华、叶问等名字都遭遇过商标的抢注。一方面,这体现出了商家抢注商标谋取利益的不良动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名人商标保护的意识有待提高。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已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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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

  行为人抢注名人的姓名成为商标,主要是看中其背后的名气,觉得这样可以省去一大笔宣传费用。但是,对一家企业来说,想要品牌有长远的发展,更需要选一个适合自己的商标名称,通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消费者的口碑上建立品牌知名度,虽然通过搭便车、蹭名人效应的方式可以获得一时的经济利益,但是这样做也会让公司陷入讼的漩涡,并不是长久之计。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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