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就侵权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2-20阅读:

  近年来商标侵权越来越严重,各公司的商标大战也是层出不穷,比如各地眼花缭乱的“新百伦”店、沸沸扬扬的“鲍师傅”之争、真假“五粮液”等现象都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纠纷也成正比增长。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燕京智汇公司)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统称燕京啤酒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回顾:

  燕京智汇公司是“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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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时,应当考虑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亦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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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也是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环节。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类型,《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并可能造成误导、误认,可能导致混淆的标准,为商标侵权的认定确立了基本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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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判断被诉商标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时,建议原告最好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让法官相信消费者很可能混淆就已经足够。法官会以他们的辨别能力,综合购物时的特定背景,做出最接近真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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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提醒大家,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长效的商标防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危机,谨防陷入商标侵权漩涡,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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