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0-23阅读:

  【案情摘要】

  北京某视频有限公司(简称视频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某度在线网络公司、某度网讯公司(合称某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小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简称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小脸V”授权,视频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某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视频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某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视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某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某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视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分析】

  本案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短视频节目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一系列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人民法院如何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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