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案件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0-23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在本区武湖农场汉施公路82号经营湖北某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先后聘请陈某2等员工并约定按月发放工资。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秦某以资金链断裂为由,共拖欠陈某2等14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23691元。经多方协商,被告人秦某承诺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员工工资,但到期依旧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1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秦某于2018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员工工资。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归案,仍旧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7月12日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秦某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能将本案拖欠劳动者的报酬支付完毕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冠领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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