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2-24阅读:

  撤销权、抵销权以及解除权,性质上都属于形成权。所谓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包括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两种。

  出于对当事人任意撤销合同的限制,我国合同法要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须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时会形成两种性质之诉:一是权利人已经在诉讼程序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但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据此提起诉讼的确认之诉(确认权利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该行使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就是我们多数遇到的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的形成之诉。

  实际合同履行中遇到意思表示不自由时可行使撤销权,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表现形式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欺诈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通则》第68条也有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例如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遇到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告知买方未来小区内有游泳池、高尔夫球场、健身馆、购物广场、大型超市、轨道交通等附属设施,但在交房时并不存在。

  再例如在生活消费中,遇到的把国产奶粉冒充进口奶粉;劣质食用油冒充优质食用油;人造钻石冒充天然钻石等在商家诱使的情况下,使购买者陷入错误认识,以上相类似情况就是欺诈行为。

  【胁迫行为】指胁迫人不正当地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心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150条规定,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法人的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举证的重要性。

  【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有错误的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您身边遇到了朋友将祖传的色泽和亮度完美无瑕的玉石出让给您,结果交付后到权威部门鉴定是赝品,别着急,法律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武器,举这个例子可以形象理解身边发生的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指利用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他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总则》的151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有购买预售期房的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后,开发商迟迟不开工,按期交房无望后,群体购房人多次拉横幅交涉无果。面对疯涨房价,这些购房人为了能买得到房子,无奈与当初签署购房协议的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这就是典型的显失公平。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但最终的结果无非两种:要么自始有效要么就是自始无效。如果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做出了民事行为,不知如何撤销时,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您答疑解难!
 

撰稿:贾江岩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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