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赔了十几万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1-14阅读:

  员工正常离职一般都需要原就职单位开出离职证明,也就是通常说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可是有些公司因为种种理由,就是不给离职员工开,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危险的,有一家公司就因此赔了十几万。

  大伟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公司答复:因大伟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为此,大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员会支持大伟的诉求,裁决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不服提起诉讼也维持了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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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以为事件就此了结,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12月8日解除,但是公司一直未能给予大伟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手续,致使大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无法重新就业。于是大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给他造成的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最终公司被判决赔偿大伟156000元。

  法院认为,大伟提供的公司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大伟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公司给大伟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故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工资损失1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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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是因为公司不给辞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而承担了最终的赔偿结果,如果是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公司可以因此而不开具离职证明吗?答案同样是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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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该条法律看,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就不出具,但是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离职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好了,以上就是本文要讲的内容,有其他想了解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下篇文章给您解答。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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