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选定和持股比例有没有关系?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3-10阅读:

  刘先生的父亲和朋友共同创立了公司,父亲便带上兄弟俩入股。其中,父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占股32%,刘先生和哥哥各占股9%,父亲的两位朋友一共占股50%。

  刘先生说:“几年来都是按约定各司其职,三家人也没什么大的矛盾,但是很遗憾去年父亲因病去世。股份由哥哥继承,现在的比例是哥哥占股32%,自己占股18%。但是,现在父亲的两位朋友要求由他们出任法定代表人,理由是他们占股总和多于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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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二人认为,虽然是小公司,但之前法定代表人就是父亲担任的,现在不想转给父亲的两位朋友,但是又不清楚法定代表人和持股比例有没有关系,也不清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那么,结合刘先生的困扰,我们来看一下涉及到的两方面问题。

  首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人,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必须由股东担任。同时,对于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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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于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还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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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企业的偷税漏税、走私、消防、安全生产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有关机关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定代表人在很多涉及公司责任时,很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如司法的征信黑名单;食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刑事责任等,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往往要承担个人责任。

  因此,选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还需全盘考虑。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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