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不力的风险
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当劳动者提出某项请求时,需要企业举证证明该请求的不真实不合理。如果企业无法举证证明,或者举证证据不充足,则将要承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2、超过举证期限的风险
企业应当在仲裁委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企业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3、逾期或不提供鉴定材料的风险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企业,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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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不提供证据的风险
有证据证明企业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劳动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企业,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另外,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增加了惩罚的力度。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证人未出庭作证的风险
企业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明力弱的风险。
6、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仲裁委以企业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企业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然不提供的,对企业申请仲裁的案件不予立案;被诉人作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诉人为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7、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的风险
企业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将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收到仲裁裁决书,这直接将会导致企业错失相关诉讼权利。
8、拒收、拒签收仲裁文书的风险
有些企业以为拒签拒收仲裁裁决书就可以让仲裁裁决书无法生效,有这种想法的人是大错特错的。因为企业拒收、拒签仲裁文书,并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反而会影响企业的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9、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的风险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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