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滥用职责与义务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1-29阅读:

  一、公司董事滥用职责与义务

  我国《公司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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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的职责有哪些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三、董事会的当选和除名是怎样的

  在很多法律体系中,任命和解除董事都要经过股东(大)会上股东的投票表决。

  董事可以因为辞职或者去世而离开。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董事可以被其他董事协商罢免(在一些国家,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在另外一些国家,则没什么限制)。

  一些司法权也允许董事会直接任命董事,来填补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现的空缺,或者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

  以上就是公司董事职责与义务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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