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中勤勉义务的重要性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0-31阅读:

  法律尽职调查本身作为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在公司并购、证券发行等重大公司行为中,由律师对目标公司的各项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的一种调查。律师在尽职调查中承担了重大责任,因此要求其要勤勉尽责地行事。这也是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最为关系的方面,本文将详细分析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勤勉义务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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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调查有时候 也被称为谨慎性调查。在尽职调查中要求律师勤勉谨慎、尽责行事。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对这一义务履行程度的界定却不甚清晰。在尽职调查开展中,部分律师在报告中经常使用“被调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类的假设以降低调查工作量,而没有对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核查。或是即使进行了相应的核实,核查的程度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同时,在很多情况下,除了明确约定需要调查的事项外,律师对于自身应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也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范围。作为“买受人自负其责”原则的产物,当代意义上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公司并购、证券发行等重大公司行为中,由律师对目标公司的各项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的调查。在向制度与理论寻求解读时可以发现,合理审慎原则作为尽职调查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要以自身的专业能力审慎地开展调查工作。顾名思义,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极尽自身专业能力合理、审慎的进行工作。因此,勤勉尽责可以说是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要求。我国对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l 号) 第 12 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相对于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的职责,律师作为法律尽职调查中的独立主体,肩负着独立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的职责。由于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独立性原则作为法理尽职调查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律师团队在整个调查中独立开展工作。同时,法律尽职调查一旦开始,便基本上不会更换调查律师团队,该律师团队将会完整地在整个法律尽职调查中发挥作用。在大部分情况下,各方在调查报告完成之前,对目标公司信息与调查的进度的了解全部依赖于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本身作为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律师作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员如果不能在调查中以一个较高程度的勤勉谨慎态度开展工作,那么调查本身便显得形同虚设且虚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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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正是以上特质使得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承担的责任显得更为重要,相应也需要更高程度的勤勉谨慎与之对应。同时,在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严格程度要求上还存在着矛盾,标准过低会导致制度名存实亡,董事消极怠工; 过高则又会降低董事在决策中的创新。而对于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勤勉要求则没有此种顾虑,只要标准合理实际即可。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坚守谨慎性、独立性、重要性、保密性四项基本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具体情况与既定工作要求确定自己调查的事项范围、工作计划以及调查方式,并着手进行调查。事项的调查与否,应当依据律师自身的专业判断力与相关规定的明确要求来确定,而这种判断力则是建立在律师的过硬专业能力以及勤勉谨慎态度之上。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法律尽职调查中勤勉义务的重要性,更应该认识到选择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的必要性。
 

编辑:侯学飞
撰稿:刘子佳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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