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破产无论是对破产人还是债权人来说都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企业破产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破产债权,如何以企业有限的财产,支付破产债权关系着每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有效认定破产债权的范围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及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作用。
1.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于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1)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2)可以强制执行;(3)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4)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
2.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范围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破产法和本规定作为例外肯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债权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例如民事惩罚性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应当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即待破产程序中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时,再予以清偿。对于逾期未申报债权虽不属破产债权,但可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的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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