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3-18阅读:

  由于新冠病毒造成的疫情还在持续,在春节假期结束后很多企业依然不能按时开工,按照相关规定,处于停工状态。长时间的停工造成了企业经营的困难,尤其餐饮、旅游、娱乐等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为了度过难关,很多企业不得已采取降薪或者裁员的措施。但是,裁员是否合法,让我们看看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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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裁员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重大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各个行业受到的影响不同,可能构成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外,决定裁员时要先于劳动者协商解决处理工作遇到的障碍,不能一概而论的都可以解除。例如,按照工作岗位的性质居家依然能完成工作内容的,就表明实际工作并未受到影响,就可能不适用本条规定。即使最终的结果还是解除,也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因疫情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符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条件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除此以外不能随意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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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与“四个特殊时期”的“三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对于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这“三类人员”,若其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四个特殊时期”,那么企业必须全额支付工资报酬,且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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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强调: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同时,为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及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中也指出,各个政府部门应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并且针对部分行业实行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并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若干措施”也强调,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面对突发疫情带来的经济冲击,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裁员来维持企业运营。但对于处在“四个特殊时期”的“三类人员”,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其他员工进行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裁员。为了稳定就业环境,多地政府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而从应对经营困难的要求来看,裁员也未必是最好的措施。企业应当对维护社会稳定、抗击疫情,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尽量做到不裁员少裁员。
 

撰稿:蒋  凯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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