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形势趋于好转,各企业陆续组织复工。同时,各地为保障安全相继推出了一些复工流程和手续,比如,有的企业要求有当地的体检证明和通行证明;有的企业要求复工前签署复工承诺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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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山西人,受疫情影响,年后一直在家办公。因下一个工程的项目文件需要盖章,为了不影响工作,决定提前申请回公司所在地,先按规定隔离14天。但是,满14天的居家隔离后,公司告知他需要先签《复工承诺书》再开始开展工作。本想只是例行签字,就像现在出入的地方大多都例行登记一样,方便查询。可看完内容,小李有点疑惑了,不知道该不该签。
他说,承诺书中“承诺没有到过武汉,没有和已感染人群有过接触,没有出现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这些内容比较能理解,可以接受。但有些就觉得不太合适了,比如“如个人感染病毒,和企业无关;如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企业无关,同时企业可以单方面辞退”等。小李认为,虽然平时也在认真防护,但是病毒存在的地方不是通过视觉就能看见的,返程途中高铁、飞机等公共场所接触过的人,我们并不确定他们跟谁接触过,潜伏期长短也是没办法保证的。当然,没有什么事是最好的,但如果签过承诺书被确诊,就相当于自己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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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签复工承诺书应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和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首先,如果复工承诺书的内容基本是与员工健康状况和节假日去向相关、与居家隔离情况相关或者与员工目前需要配合企业防疫工作的事项相关,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要求,是可以签的,毕竟企业也是在正常进行防控工作。
其次,如果员工本人对自己身体状况、节假日行程、是否接触严重地区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实施居家隔离等情况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属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如果有“提供虚假信息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的规定的,在疫情严峻的情况下,如果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客观上对疫情防控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企业是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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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有些承诺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显排除员工的权利、免除企业的义务等建议认真考虑。比如,“个人感染病毒,与企业无关”,这一条款是不合理的,企业可能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提供患病期间待遇。
像小李所说,员工签订承诺书时未感染,后期确诊怎么办?
如果复工后在上下班途中或上班时感染病毒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地方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实践中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本次疫情爆发以后,浙江等地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根据人社部等部门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企业应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不能认定工伤的患病员工,企业应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并且在医疗期内,除员工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主观过错以外,不能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一方面,企业不能通过签订这样的免责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员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防控,早日实现全方面复工复产。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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