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李先生打来电话说,妻子前几天被公司辞退了,想了解一些法律上的规定。
李先生的妻子是所在公司的保洁员,疫情期间因为执行公司领导的通知,没同意员工进入办公区域,被投诉。后来公司做出了处理,要和妻子解除合同,随后妻子收到被辞退的通知,公司告知其不用再去上班了。夫妻俩觉得很不公平,想争取补偿,但妻子签的是劳务合同,所以想知道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二者有没有不同,需不需要区别对待? 解除劳务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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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李先生的疑问,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二者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看一下二者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从属于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三、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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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五、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六、法律干预强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
七、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八、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李先生妻子的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将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说劳务合同条款里有关于补偿金或者违约金的具体规定,可参考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李先生的妻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务合同违背合同约定,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以上便是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建议大家签订合同时做出区分,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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