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不少以女员工为主的企业都面临着不小的负担和压力,比如幼儿园。如果女教师们都扎堆生孩子去了,那么学校的教学工作势必受巨大影响。于是,“怀孕需排队”的事情似乎就“顺理成章”了。
据说,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虽然这个规定一出现就遭到了众多女教师的吐槽,但工作还是要做下去的,大家都把申请递上去了。女教师王某也递交了申请,排名第七,结果还没到时候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怎么办?领导说:你插队了,按照规定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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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上说,一个新生命的诞生存在各种不可控因素,怀孕毕竟不是生产产品,所有的计划都赶不上变化,所以人为强制要求女职工“计划”生育,显得背离常识、不近人情,也缺乏对生命的尊重。从法律上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及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就业促进法》也有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排队怀孕”不但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之后,女教师王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幼儿园支付王某若干赔偿金的裁决后,后者不服,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法就是法,必须得到尊重和践行。企业可以探索和尝试更合理的人员结构,以及更加灵活宽松的用工制度,推行交换轮岗,缓解缺员压力。同时,员工也应该换位思考,体谅企业的经营难处。总之,“排队怀孕”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文化问题,目前仍是切实的困境,我们应该不断调研、思考和借鉴,努力朝着双赢的结果前进。
撰稿:刘 洋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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