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化工厂的原料注入工,2007年11月22日,他在加注原料时,右手被机器带入混合池,造成严重烧伤。该化工厂为了保住自己“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称号,向上级部门隐瞒了刘某的工伤事故。2007年12月17日,该厂在支付了刘某2万元补偿费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刘某反悔,认为化工厂应当为其申报工伤,使其享受工伤待遇,不应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化工厂认为,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根据约定支付了刘某的经济补偿,不应再申报工伤。
仲裁委认为刘某自己进行过工伤认定后,其伤残等级为7级,因刘某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化工厂的解除决定无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刘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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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从职工发生工伤时起,用人单位就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应当做到以下五步: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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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伤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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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对照当地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并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如职工未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医疗期处理。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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