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知道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时,公司会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是公司想跟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书面声明表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不是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会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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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京某家具制造公司有员工数十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宣传的深入,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洪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方面让洪某写了一个声明,内容是:“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洪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洪某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方拿出洪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对其支付赔偿。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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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就双倍工资问题,认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维持原裁决。
【冠领提示】
相信这个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然而其法律依据却是充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如果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风险。
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是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以,建议公司最好不要为了方便,就让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个书面声明就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可能会出现上述案例中的风险。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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