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慎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0-23阅读:

  案情介绍:2017年6月8日,大地北京科技公司与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试用期从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翟某某在销售部门担任业务工作;劳动报酬在次月的15日内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同时,翟某某在《员工规章制度》上签字,该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公司不支付项目提成,当月工资扣除,并且公司可以辞退:…2、不服从公司管理;…4、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为重大损失);…8、业务能力不足(业务员连续三个月未签单或年销售额未达到300百万)或者工作中出错两次以上…。2017年9月10日,大地北京科技公司安排翟某某出差,翟某某称家里有事不去。2017年9月17日,大地北京科技公司安排翟某某参加投标业务,翟某某称去不了。2017年9月21日,大地北京科技公司安排翟某某去办理业务,翟某某称我没时间,要做报价。2017年9月26日,大地北京科技公司向翟某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您与我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项原因,公司决定自2017年9月26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①2017年9月20日,未经请假而缺勤,旷工1天;②不服从公司管理,违反员工工作规章制度的十五条的第二项:2017年9月15日,公司安排你去江苏省连云港培训学习,你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去参加培训;2017年9月17日,公司安排你去参加8月份公司就已经计划好的9月18日的大兴投标,你仍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去参加,导致公司已经制作好的标书作废;2017年9月21日,公司安排你去昌平检察院办理无行贿证明,你仍不服从公司安排。③业务能力不足,违反了员工工作制度第十五条第8项:2017年9月17日,你做的投标标书,打印不清晰,印章不清晰,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员工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第四项:拒绝2017年9月17日去大兴投标,导致公司已经制作好的标书作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请您于2017年9月29日之前到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翟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生育一女。

  翟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38468元。该委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3672号裁决书,裁决:1、大地北京科技公司继续履行与翟某某的合同;2、大地北京科技公司支付翟某某2017年6月8日至10月31日工资差额24723元。

  大地北京科技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告大地北京科技公司主张不继续履行与翟某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因翟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已单方解除与翟某某的合同。大地北京科技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理由有旷工一天,但其提交的考勤表与通知书上的旷工日起不一致,且考勤表无翟某某签字,翟某某不认可考勤表真实性,故大地北京科技公司陈述翟某某旷工,依据不足。大地北京科技公司陈述翟某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并提交微信短信予以证明,考虑到翟某某此时处在孕期,上述情形未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大地北京科技公司陈述翟某某业务能力不足,给公司造成损失,翟某某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大地北京科技公司认可翟某某的工作能力,综上,大地北京科技公司解除的理由不充足。双方合同虽在2018年1月31日到期,但此时翟某某处于哺乳期,不存在可以终止合同履行的法定理由。故对大地北京科技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翟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律师观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要慎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定事由下解除或终止时,要给够情分,协商为主,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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