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得前夫公司份额,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05-11阅读:

  离婚,并不是简单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尤其夫妻一方是企业合伙人的,对于企业合伙份额可能也要进行分割。但企业合伙份额的分割可不像存款分割那样简单,为什么?因为有人不答应。

  孙女士离婚了,按照离婚协议,前夫拥有的公司合伙份额转让给孙女士。可当孙女士到公司说明来意,却遭到其他合伙人的反对,他们不同意孙女士获得公司合伙份额,不同意孙女士成为新的合伙人。

  为解决眼前的困局,孙女士拨通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办的法治热线电话,向任战敏律师咨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自己成为新合伙人怎么办?

  任律师说法

  根据孙女士的陈述,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处理此问题:

  第一,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孙女士应当询问其他合伙人,是否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购买孙女士前夫手中的合伙企业份额,孙女士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孙女士可以要求退伙,或者退还孙女士前夫手中的合伙企业份额,孙女士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还不同意退伙,或者不退还孙女士前夫手中的合伙企业份额的,那么就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孙女士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也就是说,合伙人离婚,配偶分得合伙企业份额,并不一定能成为合伙人。除非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其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不过,即便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其配偶也可以通过对转让、退伙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保证自己的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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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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