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10-23阅读:

  自引入股权激励制度以来,国家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和细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促使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更加规范化,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也愈加趋于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及经济转型期、大众创业潮的到来,我国更是适时地推出了适合股权激励的各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快马加鞭地出台了一系列完善股权激励的政策法规。例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6]126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文件。

  另外,新三板法律法规中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条第六项: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 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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